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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四川省水污染治理服务协会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
日期:2016-11-28 来源:本站

各位会员及有关单位:

 

为加强四川省水污染治理服务协会分支机构建设和规范管理,促进分支机构健康发展,根据国务院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民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,依据《四川省水污染治理服务协会章程》,特制《四川省水污染治理服务协会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》,现予以印发,自 2016 年 11日起施行。

 

附件:《四川省水污染治理服务协会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》

 

本通知电子文件,请在“QQ 群(254931215)”或公众号“四川水污染协会(scswrxh)”下载。

 

联系电话:028-83188300

 

联系人:小潘 18682789626,安欣 13551120782,夏蓉 15881144705

 

 

 

 

四川省水污染治理服务协会

 

2016 年 10 月 25 日


 

附件:

 

四川省水污染治理服务协会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

 

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水污染治理服务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分支机构建设和规范管理,促进分支机构健康发展,根据国务院《社会团体登管理条例》和民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,依据《四川省水污染治理服务协会章程》,制定本办法。

 

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,依据活动区域或业务领域而设立的,在某区域范围或某专业领域开展业务活动的机构,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。

 

第三条 分支机构按照不同的区域范围、专业特点和工作性质,可以称分会、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等。

 

第四条 协会根据其发展需要,制定分支机构发展规划。设立分支机构时,要充分论证其设立的必要性、可行性和可持续发展性。

 

第五条 分支机构应遵守协会章程,遵循协会宗旨及业务范围的有关规定,在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。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前,必须事先向协会报告,经同意后,方可组织开展相应活动。

 

第六条 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协会的名称,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,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。

 

第七条 分支机构依托单位应是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员单位,在某区域范围或某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力,在人、财、物等方面给予分支机构大力支持,为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。

 

第八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    (一)经协会审核认可的依托单位;

 

(二)有规范的分支机构名称;

 

(三)有固定的办公场所;

 

(四)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;

 

(五)首批会员不少于 20 个;

 

(六)有开展工作所必须的经费保障。

 

第九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协会提交下列资料:

 

(一)设立申请书;

 

(二)依托单位简介;

 

(三)首批会员名单及简介;

 

(四)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简介;

 

(五)固定办公场所证明;

 

(六)工作经费保障承诺。

 

第十条分支机构设立应经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。分支机构须在召开成立大会后方可开展活动。分支机构不得再设分支机构。

 

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印章,由分支机构妥善保管,按照印章管理规定和程序使用印章。分支机构需以协会名义开展活动的,应向协会报告,经批准同意后,方可使用协会印章。分支机构撤销及名称变更时,须将原印章交回。

 

第十二条 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,分支机构使用协会统一银行账号,经费由协会统一监督、管理,执行协会财务管理制度。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。


 

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积极发展会员,每年新发展会员不少于 10 名。会员入会应填写协会统一制定的会员入会申请表,经协会秘书处审议通过后,方可成为协会会员,由协会统一收取会费并颁发会员证。协会在收取的会费中安排一定比例作为分支机构工作经费。

 

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依照协会章程制定工作规则,工作规则应报协会备案。

 

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实行协会秘书处领导下的会长(分会)或主任(专委会、工作委员会)负责制,每届任期三年。分支机构设会长(分会)或主任(专委会、工作委员会)1 人,副会长(分会)或副主任(专委会、工作委员会)及工作人员若干。会长、副会长(分会)或主任、副主任(专委会、工作委员会)由依托单位提名,经协会秘书处审议通过。

 

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为:

 

(一)协会安排的工作经费;

 

(二)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有偿服务的收入;

 

(三)会员的捐赠和有关单位的赞助;

 

(四)其他合法收入。

 

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有关建设发展及重要活动开展情况,要及时向协会报送相关信息,落实信息报送责任人,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快速便捷上报信息。分支机构每年至少应向协会做一次全面工作汇报。

 

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应严格遵守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和要求,若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,损害协会名誉和利益,协会将视具体情况责令整顿,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停止活动;情节严重的,将追究分支机构负责人责任,并有权撤销分支机构。

 

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水污染治理服务协会负责管理和解释。

 

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 2016  11  1 日起施行。

 
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,若有意见和建议,请与四川省水污染治理服务协会联系(邮编:610037,地址:成都市金科南路 99 号光华时楼。电话:028-83188300。邮箱:scsx2016@163.com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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